主旨:有關本市 101 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錄取之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臺南市 101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除國教輔導團幹事外)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服務期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選應以辭聘方式辦理。因此,本市 101 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錄取之教師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又教師甄選簡章其一、查「臺南市 101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除國教輔導團幹事外)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服務期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選應以辭聘方式辦理。因此,本市 101 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錄取之教師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又教師甄選簡章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教師選擇報考視為合意,亦應遵守簡章內容且完成服務之義務。
二、另 101 學年度錄取之正式英語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臺南市 101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應服務滿 5 年後始可轉任本市一般教師,並應配合學校課務及行政安排。
三、上述各項請各校務必以穩定學校師資,確保學生學習權為優先,並善盡審核宣導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