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七股國民小學創校90週年校慶籌備委員會組織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名稱為「七股國民小學創校九十週年校慶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籌劃舉辦七股國民小學創校九十週年校慶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南縣七股鄉大埕村395號七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母校)。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召開九十週年校慶活動籌備會。
二、舉辦九十週年校慶系列活動。
三、協助母校校務發展。
第二章 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人數與成員:
一、 委員人數40人為原則。
二、 成員:本校歷任家長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傑出校友代表、本校學區村民代表。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參與各項活動及出席本委員會之權利。
二、義務:本委員會所屬委員均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會議之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得以書面方式向委員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委員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並由主委、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執行幹事等負責執行;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委員及監事。
三、議決各項提案、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有關本會權利與義務之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權利:
一、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委員會,並擔任委員會主席。
四、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成立監事會,監事五人。
一、選舉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三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二、本委員會監事會由監事就五名監事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三、常務監事因事不克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或執行監察事項,得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列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之。
二、監察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九十週年校慶系列活動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監事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創校九十週年校慶系列活動結束並通過公布決算報告之日止。
第十七條 委員、監事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十八條 委員、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者通過者。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設置執行長一人、執行長幹事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得聘各工作小組小組長,其工作人員由組長自行遴聘。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得由主任委員聘請榮譽主任委員若干人、及顧問若干人,聘期與常務委員、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於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或經委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召開時應於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委員。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議決,以實際出席人數之最多數決同意行之為原則。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必須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之議決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改。
二、委員、監事之罷免。
三、欲推翻或改變先前之決議。
四、財產之處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會計業務自九十年校慶籌備會成立之日起至活動結束且決算報告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並公佈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預(決)算於校慶活動終了之前(後)四週內提委員會報告。並送請監事會審查後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及執行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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